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诉前调查取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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诉前调查取证

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原则是‘谁主张,谁举证’,这也是国外通行的做法,也就是说现在法院基本回避主动调查取证的义务,你要提出诉讼和主张那么你就要拿出能支撑你这个主张的有效证据,但是中国国民的事前法律意识跟国外的水平要差上一大截,真等事情发生了要提起诉讼的时候,明明是自己有理但就是拿不出能被法院所采信的有力证据,当真面临这种尴尬境地的时候其实您有几种选择,除了获得法院的调查取证支持和律师事务所相关有偿服务外,还有一条隐性渠道可以考虑,那就是请侦探公司进行协助,现在国内活跃着近二十万私家侦探人员从事类似的相关服务。

      1、合作对象、债务人的资产、身份、各种隐匿财产进行调查。 

      2、对子女在校情况进行跟踪调查。

      3、对员工进行忠诚度调查,有无犯罪记录,真实姓名、住所、学历及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。 

      4、对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进行紧急调查取证,寻找对委托人有利的法定证据。 

      5、对交通肇事逃逸案寻找目击证人、及追查肇事车辆。 

      6、提供个人遗产继承情况、交友情况、政治背景、社会情况、家庭情况、生活习惯等。 

      7、寻找旧情人、失散亲人、隐居的债务人、合法的继承人、同学、战友、故友、情人的基本情况等。

      然而,证据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,有时它可以为法院和当事人所持有,有时则为与案件无任何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占有,唯有将于案件有关的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收集,使其进入民事诉讼程序,并由法院和当事人加以运用,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。可见,证据的调查收集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。

      现代民事诉讼中,在当事人主义和辩论主义的条件下,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主张,必须对该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,即负有证明责任。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如果最终仍然真伪不明,法院评判证据时,无法认定其主张的事实,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,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判决。但在此之前,必须给予当事人充分调查收集和提出证据的机会,否则,有失公正.证据的调查收集,案件事实的证明,须依赖充足的证据。尤其是在社会生活形态多元化、科技化、信息化的今天,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,调查收集各种证据资料将更加困难,这不仅使得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旷日费时,也会导致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,因难以充分提供证据而忍受不利益的裁判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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